PlayStation 光碟版也是「授權而非出售」嗎?
Sony 的 Software EULA(本文核對英國版)寫軟體「授權給你,而非出售」,這句話同樣涵蓋光碟版。光碟多出來的是一片實體載體;停服後還能不能玩、能不能轉售或借人,要另外問。
This article is also available in English: Is a PlayStation Disc Also “Licensed, Not Sold”?
2026 年 8 月 24 日,PlayStation LifeStyle 編輯 Zarmena Khan 報導,Sony Interactive Entertainment 在前一個週末寄出一批郵件,內容涵蓋 PlayStation 遊戲與服務的條款。就她所見,只有歐洲與英國的帳戶收到,她自己也在其中。GamesRadar+ 也報導了同一封信。
兩篇報導都引用了信裡的一句話:軟體是授權給你,不是賣給你。
這句話讓人再問一次老問題:花同樣的錢,光碟版和數位版差在哪?
這句話只答得了一部分。軟體的使用權是授權,光碟和下載都一樣;光碟多出來的,是一片實體載體。至於離線能玩多久、能不能轉售或借人,要看各地法律和遊戲本身依賴什麼,一句「授權而非出售」答不完。
第 1.4 條:授權範圍寫明「任何格式」
Sony 英國版的《PlayStation Software Application End User Licence Agreement》(以下稱 Software EULA,Ver. 1.0),第一段就劃定了範圍:適用 SIE 以「任何格式」提供的遊戲軟體,也適用其他出版商為授權 PlayStation 系統提供的遊戲,連更新與追加內容都算。光碟和下載,都在範圍裡。
第 1.4 條的第一句是「The Software is licenced to you, not sold.」接著說明,玩家取得的是有限、非專屬、不可轉讓的個人授權,可在原定的系統或裝置上,供私人、非商業的遊玩或使用。同一條也寫明,未經 SIE 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出租、租賃或轉授權軟體,也不得在網路上讓其他使用者使用。
所以「授權而非出售」不是數位版專屬的寫法。花錢買光碟,軟體部分拿到的同樣是授權。條款寫了授權「不可轉讓」,也禁了出租,但沒有直接談轉售與借人。
光碟多出來的,是一片載體
光碟是一件實體物,軟體裡的智慧財產權是另一件事。買光碟,多出來的是前者:一片放得進主機的載體。軟體本身仍照 Software EULA 授權;條文也寫明,沒有授予你的權利都由 SIE 保留,包括軟體裡的所有智慧財產權。
載體不等於遊戲可以永遠離線玩。第 3.2.2 條寫明,SIE 可以結束使用線上伺服器的軟體的線上功能,並會提供合理的事前通知。線上服務結束後,離線模式如果有提供,仍可使用;但條文同時寫明,離線模式不保證,也可能變更或終止。能不能玩,要看這款遊戲有多依賴伺服器。
轉售、出租、借人,是三件不同的事
「光碟可以賣、可以借朋友」常被當成一個權利。法條把它拆成不同的事。以下只談台灣,其他地方要看各地法律。
轉售。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 規定,在台灣境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的人,可以用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它。
出租。著作權法第 60 條規定,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可以出租,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附含在貨物、機器或設備裡、隨同合法出租且不是出租主要標的的電腦程式,不在此限)。一款遊戲在這裡怎麼歸類,本文不判斷。
免費借給朋友。這兩條都沒有直接寫,本文也不判斷私人免費借用合不合法。
合約這一頭,Software EULA 第 1.4 條禁止未經同意的出租、租賃與轉授權,授權本身寫明不可轉讓。
服務停掉時:第 5 條分地區,強制消保法優先
Software EULA 第 5 條分成兩套,看你的居住地區。條款開頭的區域表把東亞與東南亞歸為 APAC,北美、中美與南美歸為 Americas,歐洲、非洲、其餘亞洲、大洋洲與中東歸為 EMEA。
第 5.1 條適用 Americas 與 APAC 的居民。大寫段落寫明,SIE 可以隨時停止支援或終止軟體,也可以依條款全部或部分終止線上服務,不對玩家負責,這可能代表失去遊玩進度或虛擬內容的存取權。同一節也寫明,有些地區不允許限制擔保或責任,這種情況下限制只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適用。
第 5.2 條適用 EMEA 的居民,開頭就寫:消費者依當地法享有、不得排除或限制的權利,優先於條款裡的任何內容,包括第 5.2 條本身;條款也不影響消費者依當地法享有的法定保證。
第 7.3 條再補一道:居住在有強制消費者法地區的消費者,強制消保法優先於條款的準據法。條文舉的例子是歐洲各國、澳洲和魁北克省,寫法是「such as」,不是完整名單。
回到那封信。PlayStation LifeStyle 編輯說,就她所見,是歐洲與英國的帳戶收到;就居住在歐洲與英國的玩家而言,依區域表屬 EMEA,看的是第 5.2 條。不能把第 5.1 條的免責寫法,直接當成這些居民適用的規則。
台灣屬東亞,依本文所引區域表,居住台灣者屬 APAC,讀的是第 5.1 條;而第 5.1 條自己也寫明,擔保與責任的限制只在當地法允許的範圍內適用。
條款寫「可以停」,不等於各地法院都認為這樣寫有效,也不代表玩家毫無救濟或停服一定違法。這些由各地法律決定。
買之前,先問這三件事
- 你要的是哪一種權利?遊玩、轉售、出租、借人,法源各自不同。
- 這款遊戲依賴伺服器嗎?光碟放得進主機,不保證線上功能長久存在;離線模式,條款也不保證長久。
- 你居住在哪個地區?第 5 條分地區寫,而且強制消保法優先。
「授權而非出售」是條款對軟體權利的描述,不是判決。它說明軟體怎麼給你,不說明你在所在地還有哪些權利。
常見問題
PlayStation 光碟版和數位版,差別在哪?
軟體部分,兩者都是授權:Software EULA 的適用範圍寫明「任何格式」,第 1.4 條寫軟體「授權給你,而非出售」。光碟多出來的,是一片實體載體。但光碟不保證遊戲永遠能離線玩:第 3.2.2 條允許 Sony 結束線上功能,離線模式有提供也不保證持續。詳見「光碟多出來的,是一片載體」一節。
光碟版可以轉賣、出租或借人嗎?
這是三個問題,沒有單一答案。以台灣來說,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 談的是在境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的人,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出租在第 60 條,且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有明文例外;免費借用兩條都沒有直接寫。Software EULA 第 1.4 條則禁止未經同意的出租、租賃與轉授權。各地規定不同,本文不判斷私人免費借用合不合法。詳見「轉售、出租、借人,是三件不同的事」一節。
範圍與版本
- 本文的故事時點是 2026 年 8 月下旬。2026 年 10 月 16 日是編輯更新日,不納入之後的消息。
- 條款引用的是 Sony 英國版 Software EULA(Ver. 1.0)的現行頁面,2026 年 10 月 16 日取得。8 月信件原件沒有取得;收件範圍依 PlayStation LifeStyle 編輯所見;信件內容依 PlayStation LifeStyle 與 GamesRadar+ 的報導。
- 台灣法條讀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第 59 條之 1 與第 60 條。其他法域的法律與法院判決,本文沒有核對原件,不在討論範圍內;本文也沒有核對各地的個案判決。
- 本文整理條款與法條,不是法律意見,也不判斷任何個案。
來源
- Sony Interactive Entertainment,PlayStation Software Application End User Licence Agreement(Software EULA,英國版,Ver. 1.0):https://www.playstation.com/en-gb/legal/software-eula/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59-1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第 60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60
- PlayStation LifeStyle,Zarmena Khan 的報導,2026-08-24;GamesRadar+ 對同一封信的報導(報導原文本次未重取)
延伸閱讀:Ubisoft 在資本市場上的處境,見站內〈育碧的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