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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yStation 光碟版你擁有的是那一片,數位版連那一片都沒有:Sony 條款信、耗盡原則與四個法域的規定

2026 年 8 月下旬,Sony Interactive Entertainment 寄出一封條款副本信,收件對象至少包含歐洲與英國帳戶;信裡是 PlayStation Software EULA 全文副本,其中第 1.4 條寫著「本軟體為授權給你,而非出售」。這句話是 2026 年 3 月換版才出現的新用字,「你不會取得軟體的所有權」則從 2017 年 10 月起就在條款裡。這篇整理 Sony 條款本體逐條寫了什麼、Steam/Nintendo/Xbox/Epic 等同業條款怎麼寫、美國加州 AB 2426 與 Garcia v. SIE 訴訟、歐盟 2019/770 與執委會對「保持遊戲可玩」請願的回覆、台灣著作權法與消保法、日本著作権法與資金決済法、韓國著作權法與大法院判決,比對出光碟版和數位版真正的差別在哪,以及 2028 年 1 月起新遊戲停產光碟這件事,對這個差別意味著什麼。

2026.08.25 · 作者 dvdmaru · 約 18 分鐘 · 6,719 字

This article is also available in English: A PlayStation Disc Is Yours. The Game Is Licensed.

花同樣的價格買一款遊戲,光碟版可以借給朋友、可以拿去二手店賣掉,數位版不行——這件事在 2026 年 8 月下旬又被重新提醒了一次。PlayStation LifeStyle 編輯 Zarmena Khan 8 月 24 日的報導寫道,上個週末,Sony Interactive Entertainment 寄出一批郵件,內容涵蓋其遊戲與服務的 PlayStation 條款;就該作者所見,只有歐洲與英國的帳戶收到了這封信。GamesRadar+ 的報導把信的內容形容為「相當冗長」,基本上就是公司整份服務條款的翻版,其中特別引了一句:「即使是你已經付過錢的內容」(even those you paid for)也可能被收回。

這封信不是宣傳文案,是一份條款全文副本,兩位記者都提到同一句話:「本軟體為授權給你,而非出售」(The software is licensed to you, not sold)。這句話出自哪一條、什麼時候寫進去的、和光碟版有沒有關係,值得從條款原文查起。

Software EULA 第 1.4 條:「本軟體為授權給你,而非出售」

PlayStation 官方頁面現行的《PlayStation® Software Application End User Licence Agreement》(以下稱 Software Terms),版本標示為 Ver. 1.0,第 1.4 條「The Licence to you」逐字寫著:

The Software is licenced to you, not sold. You are granted a limited, non-exclusive, non-transferable, and personal licence to play or use the Software for your private, non-commercial use on the system or device it was intended for.

這份文件的適用範圍寫在開頭第一句:涵蓋 SIE 或其他出版商在「任何格式」(for any format)提供的遊戲軟體,包含所有更新、追加內容。換句話說,這份條款不是只管數位版,光碟裡的軟體同樣適用第 1.4 條——差別不在這一條,而在別的地方,後面會回來談。

「授權而非出售」是 2026 年 3 月才有的用字,「不取得所有權」則掛了近九年

PlayStation 官方的條款存檔頁列出 Software EULA 五個版本:2017 年 10 月、2019 年 12 月、2020 年 10 月、2023 年 1 月、2026 年 3 月;PlayStation 服務條款(Terms of Service)的存檔頁另列到 2026 年 3 月。舊版名稱是《Software Usage Terms》,2022 年 12 月版第 4.1 條寫的是另一種措辭:

When you purchase Software, you are granted a licence to use that Software as described in these Terms, but you do not acquire ownership of the Software.

官方存檔頁提供的 2017 年 10 月、2019 年 12 月、2020 年 10 月三個版本 PDF,都有同一句「你不會取得軟體的所有權」。也就是說,「你買軟體不等於擁有軟體」這件事,至少從 2017 年就寫在條款裡,只是措辭不是「licensed, not sold」,而是「do not acquire ownership」。

兩句話不是同一件事的兩種寫法,是先後出現的兩個版本。網路存檔工具 Wayback Machine 抓到英版條款網址在 2026 年 3 月 5 日還導向舊版《Software Usage Terms》,到 4 月 4 日已經 301 轉址到新網址《Software EULA》,內容已是含第 1.4 條的 Ver. 1.0;美版條款最早的存檔快照在 3 月 18 日也已是新版。「licensed to you, not sold」這句用字,就是這次換版帶進來的,換版時間只能定位到「2026 年 3 月」,官方頁面沒有附上異動說明頁。4 月 4 日之後到 8 月 12 日之間的多次存檔快照,正文沒有再變動。

光碟版比數位版多的,是一片你合法擁有的重製物

第 1.4 條的授權文字,光碟版和數位版共用同一份;差別不在授權條款本身,在光碟版多了一件東西——一片你合法取得所有權的實體重製物。這是理解整篇條款爭議的關鍵,也是這篇文章的主軸。

多個法域的著作權法都把「玩家能不能把遊戲轉賣、借給別人」這件事,綁在「有沒有取得原件或有形重製物的所有權」上,而不是綁在「有沒有付過錢」。台灣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 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歐盟法院 2012 年在 UsedSoft v. Oracle 一案認定,下載到電腦上的軟體授權可以轉售,適用的是散布權耗盡原則,但這個判決只涵蓋歐盟《軟體指令》所定義的電腦程式;同一個法院 2019 年審理 Tom Kabinet 案時,認定電子書的永久下載屬於「向公眾傳達」,耗盡原則不適用。法國最高法院 2024 年 10 月 23 日更進一步,就 UFC-Que Choisir 告 Valve(Steam)一案定讞:遊戲不是純粹的電腦程式,而是「複合著作」(une œuvre complexe),只適用不承認耗盡的著作權指令,玩家不能轉售 Steam 上買的遊戲。日本著作権法第 26 条の 2 規定讓渡權消尽的客體是「原作品又は複製物」;韓國著作權法第 20 條同樣把消尽限定在「원본이나 그 복제물」,2023 年 12 月 7 日大法院判決重申了這個原則,不過那起案子的案情是實體商品的平行輸入,不是數位遊戲。

五個法域的用字不完全一樣,但共同點很清楚:耗盡原則綁的是那個「有形的東西」。數位版沒有那片重製物,連耗盡原則適用不適用都談不上——除了法國最高法院那件 Steam 案,其他法域都沒有法院直接就「數位遊戲能不能轉售」下過判決,是這些條文設計的客體從一開始就不包含數位版這種情況。

這裡有一點需要說清楚:光碟版可以轉賣、借人,是法定耗盡原則畫出的射程,不是 Sony 契約給的權利。Sony 舊版條款反而明文禁止過這件事——2017 年 10 月版第 7.1 條寫著:「You must not resell either Disc-based Software or Digital Software, unless expressly authorised by us」,2022 年 12 月版第 7.1 條同樣寫著不得轉售光碟遊戲或數位遊戲,除非另外取得授權。現行的 2026 年 3 月版 Software EULA 全文查無 resell 或 resale 字樣,第 1.4 條第 (a) 項只禁止出租、租賃、轉授權,不再提轉售。這條契約禁令能不能對抗法定耗盡原則,本文不下判斷;能確定的是,Sony 自己的契約史上曾經明文擋過轉售,新版把這條刪掉了。

Software Terms 裡還有哪些會影響玩家的條款

除了第 1.4 條,Software Terms 裡還有幾條牽動授權能被收回的方式。第 3.2.2 條寫明軟體不是賣給玩家擁有的,SIE 可以終止使用線上伺服器的軟體的線上服務,但會提供合理的事前通知;線上服務結束後,離線模式若有提供仍可使用,但不保證持續提供。第 3.2.1 條允許 SIE 在維持契約相符性所需之外修改軟體,前提是要有正當理由(valid reason),列舉的正當理由包括修 bug、資安考量、因應新系統、改善遊戲,以及因應市場條件變化(例如使用人數變化)並確保軟體的商業可行性。第 4.2 條處理虛擬內容:虛擬內容是授權提供、不是被擁有,若玩家違反條款、帳戶被關閉或停權,或軟體依第 3.2 節修改導致虛擬內容停止提供,SIE 可以終止玩家對虛擬內容的存取權,同一條後段還寫虛擬內容供應不受保證、價格可能變動,購買虛擬內容授權可能無法退款。第 5 條用大寫字母寫著:SIE 可以隨時停止支援或終止軟體,終止線上服務不需對玩家負責,這可能意味著失去遊玩進度或虛擬內容的存取權。第 8.4.2 條規定條款變更時會提供合理通知,例如生效前 30 日公告。

歐盟《數位內容與數位服務指令》(Directive (EU) 2019/770)第 19 條規範持續供應型數位內容的修改:業者可以修改,前提是契約允許並提供正當理由、不額外收費、清楚告知,若修改造成的負面影響非輕微,消費者可在告知後 30 日內終止契約。Sony 第 3.2.1 條的「valid reason」措辭,和這條指令的用字對應;對應的是措辭,兩者之間有沒有更多關係,沒有來源可以說明。

合併版《PlayStation Terms of Service》第 12 版(2026 年 4 月更新)用了另一種寫法:「你買的是使用數位商品的個人授權」(You buy a personal licence to use Digital Products for private use),緊接著說明「這代表你可以按授權描述的方式使用數位商品,但你不擁有這個數位商品」。同一份文件也規定帳戶 36 個月未使用可能被關閉,但事前會以電子郵件通知,並給 6 個月緩衝期。

同業條款對照:措辭幾乎一致,揭露方式不同

「授權而非所有權」不是 Sony 獨創的寫法。比對多個平台的用戶條款,同樣的措辭反覆出現:

平台文件條號版本日期購買頁揭露
SteamSteam Subscriber Agreement2.A2026 年 4 月 20 日2024 年 10 月起結帳頁提示授權字樣
Nintendo(美版)Nintendo Switch 2: User Agreement§1媒體報導為 2025 年 5 月
Nintendo(歐版)Nintendo Account Agreement2025 年 5 月否,且無主機層級「永久不可用」條款
Microsoft/ XboxMicrosoft Services Agreement8.b2025 年 7 月 30 日發布,9 月 30 日生效
Epic Games StoreEULA1.12025 年 1 月 15 日
Apple App StoreLicensed Application EULA首段
Google PlayPlay Terms of Service§42026 年 7 月 29 日
GOGUser Agreement2026 年 3 月 9 日

Steam 的用戶條款寫明內容與服務為授權提供,不是出售,授權本身不賦予任何所有權或所有權憑證;Nintendo Switch 2 的美版用戶條款、Microsoft 服務條款、Epic Games Store 的 EULA,用的都是同一句「licensed, not sold」或極接近的措辭。差別在揭露方式:2024 年 10 月起,Steam 在結帳頁加了一句提示,說明購買數位商品即取得該商品在 Steam 上的授權,這個時間點正好對上加州新法要求企業標示的節點。Google Play 的服務條款沒有用「licensed, not sold」這個字樣,寫的是使用者取得非專屬權利可以儲存、存取、檢視、使用及顯示副本,措辭不同於前面幾家;GOG 的用戶條款同樣是授權性質,差別在於 GOG 提供離線安裝檔。沒有找到任何主流平台的條款寫著玩家擁有這款遊戲。

四個法域各自處理的層面不同,先把表擺出來,下面各節再逐一展開:

法域誰可以轉賣/借人(耗盡)買了能不能退(撤回權)平台停服/收回怎麼管「授權非所有權」要不要講明白
歐盟軟體下載可轉售(UsedSoft 2012);電子書不可(Tom Kabinet 2019);遊戲=複合著作,不可(法國最高法院 2024-10-23)2019/770:持續供應內容的修改須有 valid reason、不加費、事前告知,負面影響非輕微時 30 日內可終止執委會 2026-06-16:現階段不提「停售後保持可玩」的法律義務,改推產業行為準則;2026 年底前檢討 2019/770查無專法;執委會回覆註腳引加州 AB 2426
美國(加州)Ubisoft《The Crew》集體訴訟已和解(200 萬美元)AB 2426/§17500.6(2025-01-01):用「buy」賣數位商品須取得確認或醒目聲明「這是授權」;Garcia v. SIE(2026-06-18)正以此告 Sony
台灣著作權法 §59-1:耗盡只及「合法重製物所有權」消保法 §19 七日解除權;數位內容經事先同意提供者為法定例外(2016-01-01)網路連線遊戲定型化契約:停運須 30 日前公告、退未用點數(限需連伺服器的遊戲);台北地院 2026-04-30 判決認可「虛擬物品所有權歸業者、玩家有使用權」條款查無專法
日本著作権法 26 条の 2:讓渡權與消尽限「原作品又は複製物」特商法 15 条の 3:通販 8 日內可撤回,但業者於廣告載明特約即排除資金決済法 20 条:前払式支払手段廃止時須払戻;Sony ja-jp 頁寫「廃止する場合を除き、払戻しはいたしません」查無專法
韓國저작권법 20 條:배포권 消尽限「원본이나 그 복제물」(大法院 2023-12-07)查無專法

美國加州:AB 2426 要求標示授權字樣,Garcia v. SIE 正在用它告 Sony

加州 2024 年通過、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AB 2426,在《商業與職業法》新增第 17500.6 條:賣家若用「buy」「purchase」等一般人會理解為取得無限制所有權的字樣行銷數位商品,必須在交易時取得消費者的肯定確認,內容包含「購買者取得的是存取數位商品的授權」;或者在交易前以清楚醒目的方式聲明「購買」該數位商品即為取得授權。法條同時列出豁免情形,包括訂閱制服務、免費商品,以及「賣家無法在交易後收回存取權」的商品,其中特別點名可永久離線下載到外部儲存裝置的商品。

2026 年 6 月 18 日,四名加州消費者對 Sony Interactive Entertainment 提起集體訴訟 Garcia v. Sony Interactive Entertainment, LLC(N.D. Cal. Case No. 3:26-cv-06016),主張 PlayStation Store 結帳頁的「Buy Now」「Confirm Purchase」等按鈕傳達了取得所有權的印象,實際上消費者拿到的只是可撤銷的授權,三個訴因分別是第 17500.6 條、加州不實廣告法,以及消費者法律補救法(CLRA)。這起訴訟尚未獲得集體認證,也還沒有判決。Ubisoft 因《The Crew》停運遭遇的類似集體訴訟已經和解(Ubisoft 在資本市場上的處境另見〈育碧的終局〉,這裡只用它一件事):和解基金金額 200 萬美元,最終核准聽證訂在 2026 年 11 月 13 日。截至目前,沒有查到任何法院或監管機關裁定數位遊戲買家擁有所有權,或強制平台允許轉售。

歐盟:2019/770 第 19 條,以及執委會對「保持遊戲可玩」請願的回覆

前面提過的《數位內容與數位服務指令》第 19 條,管的是業者能不能修改持續供應的數位內容。另一條相關進展來自公民倡議「Stop Destroying Videogames」,在達到歐洲公民倡議的連署門檻後,於 2026 年 1 月 26 日提交歐盟執委會,訴求是要求出版商為在歐盟境內出售或授權的電子遊戲,立法保持其可玩狀態。執委會 2026 年 6 月 16 日正式回覆,這份回覆做了三件事:第一,認為現階段不能提出「遊戲停止商業提供後仍須保持可玩」的法律義務;第二,將在 2026 年底前啟動與產業及消費者代表的交流,探索訂立管理遊戲「終止服務」的自律行為準則;第三,計畫在 2026 年底前提出 2019/770 指令的執行報告,內容涵蓋這條指令適用於數位內容與服務終止的情形。這份回覆文件也轉述了英國政府 2025 年對同一項訴求的答覆:英國政府表示「沒有修改英國消費者法以處理遊戲被停用問題的計畫」,並補充銷售遊戲的業者仍須遵守既有的消費者法規定。

台灣:著作權法耗盡限重製物,定型化契約管的是連線遊戲

台灣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 的耗盡原則,客體是「合法重製物所有權」,數位下載沒有這個所有權移轉的動作。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給通訊交易七日解除權,但《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2 條第 5 款把「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列為法定例外,這條例外自 2016 年 1 月 1 日施行後沒有再修正。

數位發展部主管的《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範圍寫得很明確:連結網際網路至業者指定伺服器所進行的連線遊戲服務,明文排除「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器之遊戲服務」——單機下載型遊戲不當然適用這份規定。這份規定要求業者停止營運須在終止前至少 30 日公告並通知,退還未使用的點數或費用時不得扣除成本;另外規定「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企業經營者所有」,消費者對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944 號民事判決(2026 年 4 月 30 日,一審)處理的是一款儲值型手遊停運後的訴訟,原告請求 450 萬元遭駁回。法院引用契約條款「乙方(即被告)遊戲中之虛擬物品(包括但不限於金幣、金鑽、道具、裝備等),其所有權歸乙方所有。甲方(即原告)只能在合乎法律和本約之情況下擁有對虛擬物品的使用權」,認定原告的遊戲角色電磁紀錄所有權約定歸業者所有,業者依約 30 日前公告後停運屬合法終止。這起判決是一審,案情是儲值型手遊,不能直接套用到 PlayStation 數位遊戲上;也沒有找到台灣法規或判決明文規定「購買數位遊戲即取得所有權」,台灣現行法規查無專門處理「數位商品授權揭露」的專法。

日本:著作権法消尽與資金決済法払戻,是兩條互不相關的線

日本著作権法第 26 条の 2 規定讓渡權,第 1 項授予著作者以原作品或複製物的讓渡向公眾提供的專有權利;第 2 項規定,權利人或經其許諾者已向公眾讓渡的著作物原作品或複製物,其再讓渡不受第 1 項限制——也就是消尽,客體同樣限定在「原作品又は複製物」。

另一條線是資金決済法,管的是預付貨幣,不是遊戲軟體本身。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前払式支払手段発行者若廢止該支付手段業務的全部或一部,必須向持有者払戻(退還)餘額。Sony 的日本官方頁面「資金決済法に基づく表示」,對各遊戲貨幣的說明統一寫著:「本前払式支払手段の取扱いを廃止する場合を除き、払戻しはいたしません」(除非本預付支付手段的業務被廢止,否則不予退還),同一頁另有一句「オンラインサービス終了時を除き、払戻しはいたしません」(除非線上服務終止,否則不予退還),並揭露 Sony 與三菱 UFJ 銀行簽有発行保証金保全契約,作為資產保全機制。這兩條規定管的對象不同:著作権法的消尽談的是軟體重製物的讓渡權,資金決済法的払戻談的是預付貨幣餘額,不能把「因為軟體授權不能轉售,所以預付貨幣也不能退」這兩件事混為一談。另外,特定商取引法第 15 条の 3 規定通訊販賣買受人可在收到商品或特定權利移轉之日起算 8 日內撤回或解除契約,但業者若已在廣告中表明排除撤回的特約,這項權利就不適用。沒有找到日本法院判決或消費者庁正面論述「數位遊戲購買等於取得所有權或利用權」的資料。

韓國:著作權法第 20 條與大法院判決,案情是實體商品

韓國著作權法第 20 條規定,著作者享有著作物原本或其複製物的散布權,但著作物原本或複製物一旦經著作財產權人許可以販賣等方式提供交易,這項權利即消尽。韓國大法院 2023 年 12 月 7 日判決重申了這項原則:已提供交易的著作物原本或複製物,其散布權消尽。這起案件的案情是實體商品的平行輸入,不是數位遊戲,也沒有找到大法院層級判決正面認定遊戲帳號或道具屬於財產權客體。韓國現行法規同樣查無專門處理「數位商品授權揭露」的專法。

2028 年 1 月起:新遊戲不再壓片,也就沒有那片重製物可買

2026 年 7 月 1 日,PlayStation.Blog 由 Sony Interactive Entertainment 內容傳播資深總監 Sid Shuman 發布公告:「所有在 PlayStation 主機上發售的新遊戲,其實體光碟生產將自 2028 年 1 月起停止。此後,新遊戲僅以數位形式在 PlayStation Store 與零售通路提供。」公告理由寫的是消費者對數位媒體的偏好已大幅超過實體光碟,範圍限定在 2028 年 1 月起發售的新遊戲;公告同段寫明,2028 年 1 月前已發售或將以光碟形式發售的遊戲不受影響。

同一天,獨立零售商 PNP Games 在 Change.org 發起請願「Don’t Kill the Disc」,訴求 Sony 保留實體 PlayStation 遊戲。這份請願 2026 年 8 月 25 日的頁面顯示,已累積 372,866 份經驗證連署。Sony 財務長陶琳(Lin Tao)在 7 月 31 日的財報問答中,透過口譯回應了光碟議題,其中一句是:「At this point in time, we are not seeing any impact on our business.」遊戲保存社群 DoesItPlay 8 月 23 日在 Bluesky 發文,號召為期一週的 #PSBlackout,原文寫著:「No logins, no play sessions, no purchases on any of Sony’s platforms.」時間訂在 8 月 23 日至 30 日。

Sony 的條款副本信、光碟停產公告、Change.org 請願、#PSBlackout、Garcia v. SIE 訴訟,這幾件事發生在同一段時間軸上,彼此之間的先後關係如下:

日期
2012 年 7 月 3 日歐盟法院 UsedSoft 判決:下載軟體授權可轉售
2017 年 10 月Sony《Software Usage Terms》:「不取得所有權」一句已在條款中
2019 年 12 月 19 日歐盟法院 Tom Kabinet 判決:電子書不適用耗盡原則
2022 年 12 月《Software Usage Terms》v2 版
2024 年 9 月 26 日加州州長簽署 AB 2426(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
2024 年 10 月Steam 結帳頁加入授權提示文字
2024 年 10 月 23 日法國最高法院:Steam 遊戲不得轉售定讞
2026 年 1 月 26 日Stop Destroying Videogames 請願提交歐盟執委會
2026 年 3 月Sony 換版:Software EULA Ver. 1.0(含第 1.4 條);Terms of Service 第 12 版
2026 年 4 月 30 日台北地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944 號判決
2026 年 6 月 16 日歐盟執委會回覆請願:不提法律義務,改推行為準則
2026 年 6 月 18 日Garcia v. SIE 在加州提告
2026 年 7 月 1 日PlayStation.Blog 公告 2028 年 1 月起新遊戲停產光碟;同日 Change.org 請願發起
2026 年 7 月 31 日Sony 財務長陶琳於財報會回應光碟議題
2026 年 8 月 23 日DoesItPlay 發起 #PSBlackout(至 8 月 30 日)
2026 年 8 月下旬歐洲與英國部分帳戶收到條款副本信

把讀者最初的問題收回來:從 2028 年 1 月起,新發售的 PlayStation 遊戲不再有光碟版,光碟版能提供的那片重製物——著作權法上「你可以合法擁有並轉賣、借人」的那個客體——也就從這批遊戲的選項裡消失了。條款文字本身沒有變,變的是玩家還能不能買到那片重製物。

常見問題

Q:買數位版 PlayStation 遊戲,法律上擁有什麼? 依 Software EULA 第 1.4 條,玩家取得的是一項有限、非專屬、不可轉讓、屬於個人的軟體使用授權,不是所有權;第 4.2 條寫明遊戲內虛擬內容同樣是授權而非擁有。這個寫法不是 Sony 獨有,Steam、Nintendo、Xbox、Epic 的條款都用「licensed, not sold」或近似措辭。

Q:PlayStation 光碟版和數位版真正的差別在哪? 兩種版本的軟體本身都只是授權,差別在光碟版多了一片你合法擁有的重製物。台灣著作權法、歐盟法院判決、法國最高法院、日本著作権法、韓國著作權法,都把「可以轉賣、借人」這件事綁在「原件或有形重製物的所有權」上;數位版沒有那片重製物,連耗盡原則都談不上適用。

Q:台灣買 PS 數位版遊戲有什麼保障? 消保法第 19 條給七日解除權,但「非以有形媒介提供、經消費者事先同意才提供」的數位內容是法定例外;網路連線遊戲定型化契約要求停運須 30 日前公告、退還未使用點數,但這份規定的適用範圍限於需連結業者伺服器的連線遊戲,單機下載型遊戲不當然適用。台灣現行法規查無專門處理「數位商品授權揭露」的條文。

Q:Sony 8 月的這封信是新條款嗎? 不是。信裡的內容是 PlayStation 條款的全文副本,被引用的那句出自 Software EULA,條款本身早在 2026 年 3 月就已換版,官方版本存檔頁沒有另外的異動說明頁。信件寄出時間與換版日期相隔數月,PlayStation LifeStyle 的報導也寫明「條款本身不是新的」。